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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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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进行出资,但必须能够用货币估价,并按照普通货币出资方式计算股权价值。法律还规定了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要求,不得高估或低估。

法律分析

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进行出资,但是股东拟出资的实物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的,也就是说能够按照普通货币出资的方式一样对价值进行衡量,计算应分得的股权。新公司法对实物出资的规定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实物出资规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要求

实物出资规定是指在特定法律和法规下,关于以实物形式进行投资或出资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涵盖了不同行业和领域。根据具体法律要求,实物出资可能涉及资产评估、产权转移、合同签订等程序和要求。例如,在房地产领域,实物出资规定可能涉及土地转让、房屋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企业投资方面,实物出资规定可能涉及股权转让、资产注入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因此,了解实物出资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法律要求对于投资者和相关方来说至关重要,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实物出资活动。

结语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进行出资,但必须是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评估作价并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具体的实物出资规定应根据法律和行规进行解释和适用。了解实物出资规定的法律依据对于投资者和相关方来说至关重要,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实物出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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