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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了,现在被辞退,可以谈什么赔偿?

来源:宁瑞教育

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维权方式通常包括协商处理、举报调解和申请仲裁或诉讼。双方可以先协商一致签署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如果对协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如果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未签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被辞退,能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劳动者赔偿。

因此,对于工作满一年被辞退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劳动者赔偿。

结语

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常见的方式。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劳动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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