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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流拍两次后的处理办法

来源:宁瑞教育

拍卖无人竞买或竞价低于保留价时,申请执行人可接受保留价交付拍卖财产,对于第二次流拍的动产,可作价抵债,如拒绝接受或无法交付抵债,将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分析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拓展延伸

国有资产流拍后的再利用与处置方式研究

国有资产流拍后的再利用与处置方式研究是针对国有资产在拍卖过程中未能成功出售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进行再利用与处置的问题展开的研究。在流拍后,国有资产需要寻找新的利用途径,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其价值。研究的目的是探索并提出可行的再利用与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拍卖、转让、租赁、改建等。通过深入研究国有资产流拍后的特点、原因和影响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科学、合理的决策依据,推动国有资产的有效再利用与处置,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如同意以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应将其作为抵债。若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可将其作价抵债。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无法交付抵债,需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被执行人该动产。

扩展延伸:国有资产流拍后的再利用与处置方式研究旨在寻找国有资产在拍卖未成功出售后的有效利用途径。通过研究流拍原因、影响因素,结合法律法规和市场需求,提出重新拍卖、转让、租赁、改建等可行方式,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再利用与处置,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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