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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有哪些手段

来源:宁瑞教育

贪污罪的手段有以下:

1、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

2、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

3、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己有;

4、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构成有以下:

1、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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