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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有什么

来源:宁瑞教育

拆迁安置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有:

1、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补偿。当然,许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没有约定补偿的支付期限,这也为拆迁方违约创造了条件。先补偿后拆迁是基本原则。因此,在被拆迁人搬迁房屋之前,应当支付到位的补偿,但很多地方要求被拆迁人在支付补偿前搬出房屋;

2、产权置换安置一般过渡期不超过三年,被拆迁人仍不能安置三年以上的,应当加倍支付过渡费,并赔偿因不能按时安置给被拆迁亲属带来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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