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资五千元以上就算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聚众:
1、组织三个人以上,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个人以上进行,赌资金额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个人以上,参赌的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所谓以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以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开设赌场或以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罪的主观要件。
一、开设赌场人员的利润怎么分配
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四)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以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上述情节就构成罪,对的数额也有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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