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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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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对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而签订的协议。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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